職能治療師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職能治療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非職能治療所,不得使用職能治療所或類似之名稱。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職能治療師法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一鍵將「職能治療師法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