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職能治療所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職能治療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職能治療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職能治療所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之職能治療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移列修正。
職能治療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職能治療所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職能治療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立法理由為避免限制過嚴,對於第二款有關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使用與被廢止開業執照職能治療所相同或類似名稱之限制,增列期間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移列修正。
為避免限制過嚴,對於第二款有關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使用與被廢止開業執照職能治療所相同或類似名稱之限制,增列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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