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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