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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經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明定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違反第七條,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九條,非在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場所執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或違反第十五條,未製作紀錄者,均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項係規定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違反第七條,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者,對同一違反行為,經依第一項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得予停業處分。 三、第三項係規定職能治療師(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之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經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罰則規定。 二、職能治療師公會及職能治療生公會之性質乃為人民團體,爰將第三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以符實際。
一、明定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違反第七條,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九條,非在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場所執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或違反第十五條,未製作紀錄者,均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項係規定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違反第七條,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者,對同一違反行為,經依第一項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得予停業處分。 三、第三項係規定職能治療師(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之處罰。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罰則規定。 二、職能治療師公會及職能治療生公會之性質乃為人民團體,爰將第三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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