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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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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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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60502 制定)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撤銷其執業執照,受撤銷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撤銷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

立法理由參照醫師法、營養師法規定,對受停業處分或受撤銷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予以處罰,以加強管理。

(0960105 修正)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職能治療師及職能治療生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 廢止名詞
(0860502 制定)

參照醫師法、營養師法規定,對受停業處分或受撤銷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予以處罰,以加強管理。

(0960105 修正)

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職能治療師及職能治療生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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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能治療師法第 35 條規定:「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能治療師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能治療師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