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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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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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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60502 制定)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撤銷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

立法理由為防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利用其證照協助他人違法執業,爰明定本條。

(0960105 修正)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職能治療師及職能治療生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參照助產人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有關涉及刑責移送規定。

  • 廢止名詞
(0860502 制定)

為防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利用其證照協助他人違法執業,爰明定本條。

(0960105 修正)

本條有關「撤銷」職能治療師及職能治療生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參照助產人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有關涉及刑責移送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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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能治療師法第 32 條規定:「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能治療師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能治療師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