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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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構或其所聘僱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醫事機構歇業或依法解散或喪失法人資格者。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職務經解任者。 三、受聘僱外國人喪失專業資格者。 四、受聘僱外國人有違反我國醫事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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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