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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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構申請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相關醫事法令,情節重大者。 三、受聘僱之外國人,與其機構業務性質不相當或不符規定者。 四、受聘僱之外國人,曾有違反我國醫事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於業務上顯無需聘僱外國人者。 六、檢具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詳,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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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