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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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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14 條,當物理治療師在執行業務時,遇到病人出現危急或不適狀況,應當立即停止施行物理治療,並且聯絡醫師,或者建議病人由醫師再次診治。這是為了保障病人的健康和安全。 以上的這個解釋是基於物理治療師法第 14 條的內容,根據這個法規,物理治療師在執行業務時,確實有責任在病人出現特定情況時停止治療並聯絡醫師。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病人得到適當的治療,並且避免可能的意外情況發生。

立法沿革 1

(0840117 制定)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立法理由明定物理治療師應照醫師開具之指示事項及期間施行物理治療,如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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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117 制定)

明定物理治療師應照醫師開具之指示事項及期間施行物理治療,如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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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理治療師法第 14 條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理治療師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物理治療師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