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14 條,當物理治療師在執行業務時,遇到病人出現危急或不適狀況,應當立即停止施行物理治療,並且聯絡醫師,或者建議病人由醫師再次診治。這是為了保障病人的健康和安全。 以上的這個解釋是基於物理治療師法第 14 條的內容,根據這個法規,物理治療師在執行業務時,確實有責任在病人出現特定情況時停止治療並聯絡醫師。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病人得到適當的治療,並且避免可能的意外情況發生。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立法理由明定物理治療師應照醫師開具之指示事項及期間施行物理治療,如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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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物理治療師應照醫師開具之指示事項及期間施行物理治療,如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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