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物理治療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非物理治療所不得使用物理治療所或類似名稱。
立法理由明定物理治療所名稱之使用,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物理治療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非物理治療所不得使用物理治療所或類似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明定物理治療所名稱之使用,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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