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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物理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助產人員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一定人員代理、其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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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助產人員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一定人員代理、其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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