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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物理治療所之負責物理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物理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2. 物理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物理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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