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物理治療師之物理治療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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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所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撤銷其負責物理治療師之物理治療師證書。
立法理由明定物理治療所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撤銷其負責物理治療師之物理治療師證書二年,以收處分實效。
物理治療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物理治療師之物理治療師證書。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及物理治療師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明定物理治療所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撤銷其負責物理治療師之物理治療師證書二年,以收處分實效。
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及物理治療師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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