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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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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2. 2.救護人員於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規定,非救護人員為免除他人生命急迫危險而急救,適用緊急避難免責,不負賠償或刑責。

Q · 路邊做CPR或用AED救人,造成傷害會被告嗎?

原則不會,本條讓善意施救者準用緊急避難免責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只要你不是值勤中的救護人員,為了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險而使用AED或施予CPR等急救,即使造成傷害甚至未能救活,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原則上不負賠償或刑事責任。關鍵前提是「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且手段未明顯逾越必要程度。第二項並把非值勤期間的救護人員一併納入保護。

白話解讀

很多人看到有人倒地不敢上前,腦中第一個念頭是:萬一我壓斷他肋骨、萬一沒救回來,家屬反過來告我怎麼辦?這條法律就是來拆掉這個恐懼的。它說:只要你不是專業救護人員,為了救別人的命,用了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做了CPR等急救,就算過程中造成傷害甚至沒救活,你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為避免緊急危難而不得已的行為可免責)的規定,不用負賠償或刑事責任。第二項更進一步:連專業救護人員下班後路過救人,也一樣受保護。重點在「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這個前提,你的動機是救命,不是逞能。看懂這條的人,下次遇到有人倒地會敢出手,因為你知道法律站在施救者這邊。

法律定性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為善意施救免責條款,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而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準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之免責規定;非值勤期間之救護人員亦同。其立法目的在於拆除「救人怕被告」的心理障礙,鼓勵第一時間的善意急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路邊做CPR壓斷對方肋骨,會被告傷害嗎?

原則上不會成立。你是為了免除對方生命的急迫危險而急救,準用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負刑責;民事上也適用緊急避難免責,不用賠償。壓斷肋骨在正確且用力的CPR中其實很常見,是救命的合理代價。關鍵是保留當時對方確實有生命危險的證據,例如現場影像或119通話紀錄。

Q2我不是醫護,只上過一次急救課,用AED出事誰負責?

正因為你是救護人員以外之人,這條第一項就是專門保護你的。只要你是為了救命而使用AED,就算電擊後對方仍不幸過世,你適用緊急避難免責,不負賠償或刑事責任。公共場所的AED都有語音指示,照著做即可。

Q3我是護理師,下班遇到有人昏倒救了卻被嫌,會有事嗎?

不會,第二項特別把非值勤期間的救護人員也納入免責保護。也就是說,你下班後路過救人,跟一般民眾一樣適用緊急避難免責規定,責任標準反而更寬鬆。

Q4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是什麼?

善意施救免責條款(好撒馬利亞人法),讓非救護人員為救命急救致傷時準用緊急避難免責,原則上免賠償免刑責。

Q5什麼叫善意施救免責?

為免除他人生命急迫危險而善意急救,即使造成損害,原則上不負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

Q6什麼是緊急避難免責?

為避免緊急危難不得已的行為,在必要限度內阻卻違法或免除責任,本條準用民法150與刑法24。

Q7誰是救護人員以外之人?

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以外的一般人;下班非值勤的救護人員也比照適用。

Q8用AED或CPR救人怎麼確保自己受保護?

先確認對方有生命危險→撥119(留通話紀錄)→依語音指示或標準流程施救→保留現場影像或目擊者。

Q9救人後被家屬提告該怎麼辦?

保留證明情況危急的證據,明確主張第14條之2並準用民法150、刑法24;下班醫護再加引第二項。

Q10怎麼證明當時有生命急迫危險?

現場影像、目擊證人、119通話紀錄,這比你壓斷幾根肋骨重要得多。

Q11現場沒有AED只會壓胸該不該做?

可以,第一項保護的是你願意為救命出手,AED有語音指示、徒手CPR也在保護範圍。

Q12第14條之2 vs 民法175無因管理差在哪?

兩者法理相通,民法175急迫危險救助僅就惡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本條更直接準用緊急避難免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施救者身份是否適用本條免責條件
一般民眾(救護人員以外之人)適用(第一項)為免除他人生命急迫危險、手段未明顯逾越必要程度
非值勤期間之救護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適用(第二項)下班路過以個人身分施救,標準同一般民眾
值勤中之救護人員不適用本條,受其他作業規範拘束依救護作業程序執行,責任標準依職務規範

是否適用本條免責

一般民眾(救護人員以外之人)
適用(第一項)
非值勤期間之救護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適用(第二項)
值勤中之救護人員
不適用本條,受其他作業規範拘束

條件

一般民眾(救護人員以外之人)
為免除他人生命急迫危險、手段未明顯逾越必要程度
非值勤期間之救護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下班路過以個人身分施救,標準同一般民眾
值勤中之救護人員
依救護作業程序執行,責任標準依職務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698条(緊急事務管理:管理者僅就惡意或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韓國응급의료에 관한 법률 제5조의2(선의의 응급의료에 대한 면책)
中國民法典第184条(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致受助人損害,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俗稱「好人法」)
德國BGB § 680(Geschäftsführung zur Gefahrenabwehr:救助者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 art. L721-1(statut de citoyen sauveteur,2020年法,除重大過失外免責)
美國Good Samaritan laws(全美各州)+ Cardiac Arrest Survival Act of 2000(42 U.S.C. § 238q,AED施救免責)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11225 增訂)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患者到達醫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或沒有正常心跳者,於送到醫院前如未進行任何急救處置,患者存活率大約僅百分之一,如當下有任何人對該患者施予心肺復甦術,則其存活率可達百分之五至十左右;如果施予心肺復甦術再配合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則患者存活率將可提高至約百分之二十。   三、民眾對於需急救之患者本無救助義務,但對於需急救之患者而言,時效乃決定其預後之重要因素。按醫學統計,從心跳停止導致腦部沒有血液供應時算起,四分鐘後腦細胞會因缺氧而開始分解破壞,十分鐘後將產生不可逆壞死,即使救回亦可能是植物人,故爭取搶救之數分鐘生命黃金時效有其必要性。   四、急救或許可能發生無法事先預測之風險,然對患者而言仍有利益存在,雖現行民法、刑法已有免除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規定,惟大部分民眾相關責任仍存疑義,為避免對於民事、刑事責任不必要之誤解或顧慮而影響民眾伸出援手施救之意願,爰增訂本條。   五、按本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為避免救護人員在執行業務與善行義舉間有所爭議,並提升救護人員伸出援手施救之意願,對於救護人員下班後,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亦適用本條規定。

  • 免除名詞
  • 民法法規
  • 刑法法規
  • 緊急避難名詞
  • 名詞
(10112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患者到達醫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或沒有正常心跳者,於送到醫院前如未進行任何急救處置,患者存活率大約僅百分之一,如當下有任何人對該患者施予心肺復甦術,則其存活率可達百分之五至十左右;如果施予心肺復甦術再配合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則患者存活率將可提高至約百分之二十。   三、民眾對於需急救之患者本無救助義務,但對於需急救之患者而言,時效乃決定其預後之重要因素。按醫學統計,從心跳停止導致腦部沒有血液供應時算起,四分鐘後腦細胞會因缺氧而開始分解破壞,十分鐘後將產生不可逆壞死,即使救回亦可能是植物人,故爭取搶救之數分鐘生命黃金時效有其必要性。   四、急救或許可能發生無法事先預測之風險,然對患者而言仍有利益存在,雖現行民法、刑法已有免除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規定,惟大部分民眾相關責任仍存疑義,為避免對於民事、刑事責任不必要之誤解或顧慮而影響民眾伸出援手施救之意願,爰增訂本條。   五、按本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為避免救護人員在執行業務與善行義舉間有所爭議,並提升救護人員伸出援手施救之意願,對於救護人員下班後,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亦適用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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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2 條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