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中央公告之公共場所應設置 AED 等緊急救護設備,購置後須送備查並登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Q · 公共場所一定要裝 AED 嗎?沒裝會怎樣?
中央公告的場所是法定義務,未設置會被裁罰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 條之 1,只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才負法定設置義務,被點名而未設置即屬違法、會被裁罰。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購置 AED 後必須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登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否則 119 調度時查不到你的機器,等於白設。非公告場所則屬自願設置,並得依第四項申請獎勵或補助。
便利商店、捷運站、健身房、學校牆上那個綠色或紅色的盒子,裡面是 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能在心臟亂跳時放電讓它恢復正常節律的機器),它不是裝飾,是這條法律逼出來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公告」哪些公共場所必須設置 AED 或其他必要急救設備,被點到名的場所沒裝就是違法。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場所管理人買了之後,要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這個登錄動作很多人沒注意到,但它的意義是:當你打 119 報心臟驟停,指揮中心可以立刻告訴你「你旁邊的 7-11 就有 AED,快去拿」。第三項授權訂定管理辦法,第四項則讓政府可以獎勵或補助場所購置。對你來說,這條的價值是:你身邊到底有沒有救命機器,以及出事時找不找得到它。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 條之 1 為公共場所緊急救護設備設置義務之規範,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公告指定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的場所,並課予場所管理權人購置後備查及登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義務,使設備納入緊急救護調度體系,提升公眾心臟驟停之到場前存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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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正是很多人不敢出手的原因,但同法第 14 條之 2 規定善意無償施救者,因施行緊急救護所致的損害,原則上不負刑事與民事責任。本條負責把 AED 放到你身邊,14 條之 2 負責讓你敢用。AED 會自動判讀心律,只在需要時才放電,照語音操作即可,放手不做反而錯過黃金搶救時間。
要看你的社區是否落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設置場所範圍內,公告範圍才是法定義務的界線,不在範圍內則屬自願設置。就算非強制,依第四項政府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可先洽地方衛生局問補助,且設置後一樣建議登錄指揮中心,這樣真的出事時 119 才查得到、調得動。
不夠。第二項明訂購置後要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登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第三項授權的管理辦法還要求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等。少了備查登錄,119 調度查不到你的機器;缺了定期維護,電池或電擊片過期就是一台不能用的機器。管理委員會務必把備查文件、維護與訓練紀錄留存,這是事故發生時證明已盡義務的護身符。
只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負法定義務,被公告卻未設置會被裁罰;非公告場所屬自願設置但仍建議登錄。
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能偵測心律並在心室顫動等可電擊心律時放電,協助恢復正常節律的急救設備。
場所購置 AED 後將設備資料登記到 119 消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使報案時指揮中心能指引最近的 AED 位置。
14-1 規範把 AED 設備放到你身邊的設置義務,14-2 規範讓善意施救者敢出手的免責,兩條合起來才是完整救命設計。
確認是否屬公告場所 → 採購 AED → 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登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依管理辦法定期維護與訓練。
依第四項政府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採購前先洽地方衛生局詢問補助方案,買完才問通常拿不到。
打 119 並要求線上指導 → 請旁人取最近 AED → 持續壓胸 → 開機照語音貼片放電 → 直到救護人員接手。
保留備查文件、登錄紀錄,以及依管理辦法定期檢查電池電擊片效期與使用訓練的紀錄,這些是事故時的護身符。
公告場所未設置會被裁罰且負法定義務;自願設置無強制力但可申請補助,且登錄後一樣納入 119 調度。
| 比較面向 | only_purchase | full_compliance |
|---|---|---|
| 是否購置 AED | 已購置掛牆 | 已購置 |
| 送主管機關備查 | 未辦理 | 已辦理(第二項要求) |
| 登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未登錄,119 查不到 | 已登錄,119 可即時調度指引 |
| 定期維護與使用訓練 | 常被忽略,電池電擊片可能過期 | 依管理辦法定期檢查並留存紀錄 |
| 事故時責任風險 | 高,難證明已盡管理義務 | 低,維護與訓練紀錄為護身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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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修正動議條文再修正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照修正動議條文再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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