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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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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2. 2.前項救護車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規定救護車須裝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紅色閃光燈,且非緊急不得使用鳴笛與閃光燈。

Q · 救護車一路鳴笛闖紅燈,但我只是預約轉院,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非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與紅色閃光燈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第 2 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預約轉院、接送非急症病患不屬緊急情況,業者一路鳴笛、闖紅燈即屬違規,違規責任在業者而非乘客。乘客可記下後車身許可字號、時間地點,向救護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檢舉或申訴。

白話解讀

救護車不是隨便一台貼上紅十字的廂型車就能算。這條把救護車的長相和行為都鎖死了:車身必須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後車身要漆許可字號,車廂內外都得裝監視錄影器。其中有兩件事一般人完全不知道。第一,你被送醫的整段路程,車廂內外全程錄影,萬一途中發生急救爭議、隨身物品不見、或收費糾紛,這段影像是會說話的證據。第二,第二項白紙黑字寫著:非緊急情況不得使用警鳴器和紅色閃光燈。那些明明只是預約轉院、接送病患卻一路鳴笛閃燈逼車的民間救護車,是違法的。看懂這條,你從「被載的人」變成「知道車裡有什麼、也分得出對方有沒有違規的人」。

法律定性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為救護車外觀標識與燈號使用的管理規範:要求救護車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並漆紅色十字、機關(構)名稱及後車身許可字號,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加其他標識;並限制非緊急情況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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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救護車裡真的有錄影機嗎?我能調來看嗎?

有。本條第 1 項明定救護車車廂內外都應裝設監視錄影器。但影像屬業者所有且有保存期限,你不能直接拿走,需透過申訴、檢舉或法律程序要求封存調閱。發生爭議第一時間就用書面或 LINE 請求封存某時段車廂錄影,留下你要求過的紀錄。

Q2民間救護車轉院一路鳴笛闖紅燈,我可以檢舉嗎?

可以。本條第 2 項規定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單純預約轉院、接送非急症病患不算緊急,業者鳴笛闖紅燈就是違規。檢舉時記下後車身許可字號最關鍵,衛生局能直接對號查到業者。

Q3怎麼分辨正規救護車和非法的黑救護車?

看三個地方:車身是不是白色加兩側紅色十字、有沒有漆機關名稱、後車身有沒有許可字號。許可字號是合法登記的證明,查無或沒漆都有問題。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救護車不得擅自加其他標識。

Q4救護車裡真的有錄影機嗎?

有。第 17 條第 1 項明定救護車車廂內外都應裝設監視錄影器,全程記錄救護過程。

Q5救護車後車身的許可字號是什麼?

救護車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合法證明字號,查無或未漆即屬違規線索。

Q6什麼情況救護車才能鳴笛開紅色閃光燈?

僅限情況緊急時得使用;預約轉院、接送非急症病患不算緊急,鳴笛闖紅燈即違規。

Q7黑救護車是什麼?怎麼界定?

未依規定漆許可字號、機關名稱,或未經核准擅自加標識的救護車,俗稱黑救護車。

Q8民間救護車非緊急鳴笛怎麼檢舉?

記下後車身許可字號、時間地點,向救護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Q9救護車車廂錄影怎麼調閱?

立刻以書面或 LINE 向業者或接收醫院請求封存指定時段影像,再循申訴或訴訟程序調取,影像有保存期限。

Q10怎麼分辨合法救護車?

看車身是否白色加紅十字、有無機關名稱、後車身有無許可字號,三者缺一都有問題。

Q11救護車超收轉院費怎麼申訴?

記下許可字號向衛生局申訴,並要求依第 20 條救護車收費標準查核。

Q12正規救護車和黑救護車差在哪?

正規車有許可字號、機關名稱與合規標識並裝錄影器;黑救護車常缺字號或擅加標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合法救護車黑救護車/違規車
車身標識白色車身+兩側紅十字+機關名稱+後車身許可字號缺許可字號、擅加其他標識、無機關名稱
鳴笛閃燈僅情況緊急時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非緊急(預約轉院)仍鳴笛闖紅燈
車廂錄影車廂內外裝設監視錄影器並正常運作未裝、故障或拒絕封存影像
路權執行緊急任務時依法享優先路權非緊急時無優先路權,反屬違規方

合法救護車

車身標識
白色車身+兩側紅十字+機關名稱+後車身許可字號
鳴笛閃燈
僅情況緊急時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車廂錄影
車廂內外裝設監視錄影器並正常運作
路權
執行緊急任務時依法享優先路權

黑救護車/違規車

車身標識
缺許可字號、擅加其他標識、無機關名稱
鳴笛閃燈
非緊急(預約轉院)仍鳴笛闖紅燈
車廂錄影
未裝、故障或拒絕封存影像
路權
非緊急時無優先路權,反屬違規方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40714 制定)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單位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立法理由一、救護車外觀基本特徵,應有全國一致之規定,以利識別。   二、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應於救護車趕赴緊急傷病現場及送醫途中才得使用。

(0960608 全文修正)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11225 修正)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立法理由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及警車不受號誌指示之限制,就救護車而言,除經常為急救任務高速行駛、穿越號誌之高行車風險行為,容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且其擔負載送傷病患者緊急送醫之任務,如發生交通意外、行車糾紛致生緊急醫療救護上糾紛,此類事件隨著「中指蕭」、「計程救護車」等事件造成社會輿論譁然。為便於舉證、還原事故發生時狀態,保障急救者與傷病患者權益,更進一步防止濫用,紀錄救護車出勤時之車體內外畫面之需求,日益升高,爰修正本條文。又坊間俗稱「行車紀錄器」之監看錄影設備與交通法規上用於大型車輛之「行車紀錄器」並不一致,後者並無紀錄畫面之功能,對於事故發生僅有行車距離與速度之功能,故採「監視錄影器」之名稱。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0840714 制定)

一、救護車外觀基本特徵,應有全國一致之規定,以利識別。   二、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應於救護車趕赴緊急傷病現場及送醫途中才得使用。

(0960608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11225 修正)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及警車不受號誌指示之限制,就救護車而言,除經常為急救任務高速行駛、穿越號誌之高行車風險行為,容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且其擔負載送傷病患者緊急送醫之任務,如發生交通意外、行車糾紛致生緊急醫療救護上糾紛,此類事件隨著「中指蕭」、「計程救護車」等事件造成社會輿論譁然。為便於舉證、還原事故發生時狀態,保障急救者與傷病患者權益,更進一步防止濫用,紀錄救護車出勤時之車體內外畫面之需求,日益升高,爰修正本條文。又坊間俗稱「行車紀錄器」之監看錄影設備與交通法規上用於大型車輛之「行車紀錄器」並不一致,後者並無紀錄畫面之功能,對於事故發生僅有行車距離與速度之功能,故採「監視錄影器」之名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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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規定:「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