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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2. 前項救護車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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