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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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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0040215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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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18條出勤規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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