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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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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0040215
5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超收救護車服務費用,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iverson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 超額收費 6~30W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