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類。
- 前項各級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得施行之救護項目、應配合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訓練之訓練課程,應包括野外地區之救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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