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二、送醫或轉診途中。 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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