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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
  2. 前項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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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verson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救護技術員違反27-1 1~5W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