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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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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二、緊急傷病患:指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者。 三、大量傷病患: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五人以上者。 四、重大傷病患:指傷害或疾病狀況具生命威脅之危險,需專業醫療團隊予以立即處置者。 五、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指依該離島、偏遠地區之醫療設備、設施及醫事人員能力,無法提供適切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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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傷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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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