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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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所,應能提供職能治療評估,並能提供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之職能治療項目至少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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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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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條文
- 職能治療師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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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