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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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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所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有作業手冊,並定期修正。 二、接受病人施行職能治療時,先予職能治療評估或測試,並訂定施行職能治療之目標及內容;其所為之評估情形及訂定之職能治療目標與內容,詳載於職能治療紀錄。 三、對於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先詢明醫師確認後續行治療。 四、於接受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後,於二星期內將處理情形,通知原醫師。 五、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連同職能治療紀錄,依規定保存。 六、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者,立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七、職能治療紀錄,記載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對病人每次施行職能治療之情形及日期,均逐一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第5條的規定,職能治療所應符合以下規定: 首先,職能治療所應訂有作業手冊,並定期修正。 其次,接受病人施行職能治療時,應先進行職能治療評估或測試,並訂定施行職能治療的目標及內容,並將評估情形及訂定的目標與內容詳載於職能治療紀錄。 除此之外,對於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應先詢明醫師確認後續行治療,並於二星期內通知原醫師處理情形。 此外,在遇到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最後,職能治療紀錄應詳細記載病人的相關資訊,並依規定保存。 參考資料: 依據職能治療之項目,以醫院所能提供者為主,其範圍、限制均以病患之病情為考量,與其是否為營利性質或非營利性質無關,並且應善盡對病人的注意義務。因此,在進行職能治療評估或測試時,應對病情進行詳細的分析,並訂定合理的治療目標和內容,以確保病人獲得適切的治療。同时,也應對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進行嚴格的審查和記錄,以確保治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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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第 5 條規定:「職能治療所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有作業手冊,並定期修正。 二、接受病人施行職能治療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