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療服務業購買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或防治醫療污染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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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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