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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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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處理機構其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發營運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之合格證書。 五、場(廠)運轉採樣及監測報告。 六、醫療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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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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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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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共同處理機構其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