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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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處理機構其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發營運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 五、場(廠)運轉採樣及監測報告。 六、醫療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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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