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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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 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 三、應有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及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各一人以上。
- 2.前項第二款主任管理員,得由前項第三款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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