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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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管理員應負責共同清除機構或共同處理機構之正常營運及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及簽署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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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