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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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機構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及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配置說明書。 五、清除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清冊、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六、醫療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方式。 七、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 八、財務計畫書。 九、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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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7條,該法規主要是釐清了設立共同清除機構所需要檢具的文件及申請許可的程序。根據該條法規,申請書、設立及營運資金的證明文件、醫療機構和醫事檢驗所名冊、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和工具配置說明書、清除設施用地的相關證明文件、醫療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方式、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財務計畫書以及其他經由主管機關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的文件都是需要準備的。這些文件的準備是為了申請設立共同清除機構的合法程序和需求。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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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