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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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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及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處理能力說明書。 五、處理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清冊、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六、工程計畫說明書(含進度表、設置規模等)。 七、污染防治計畫書。 八、醫療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 九、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 十、財務計畫書。 十一、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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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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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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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及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