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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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及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處理能力說明書。 五、處理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清冊、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六、工程計畫說明書(含進度表、設置規模等)。 七、污染防治計畫書。 八、醫療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 九、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 十、財務計畫書。 十一、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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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