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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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發給輔導設置文件、同意變更輔導設置文件、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暫停營運、終止營運或終止輔導時,應副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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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發給輔導設置文件、同意變更輔導設置文件、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暫停營運、終止營運或終止輔導時,應副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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