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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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終止營運或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終止輔導時,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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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當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終止營運或被衛生主管機關終止輔導時,未完成的清除、處理業務應在限期內委託合法的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提交執行完成的報告書作為檢查。 參考資料來自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根據這項法規,未完成清除、處理業務應由合法的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向衛生主管機關提交執行完成的報告書。例如,如果某家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因故終止營運,則應在限期內委託其他合法的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尚未處理完畢的醫療廢棄物,并向衛生主管機關提交執行完成的報告書以供審核。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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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