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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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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者,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終止輔導: 一、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 二、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裁罰確定後,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2. 2.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經通知終止輔導者,自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喪失受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輔導之資格,不得再依本辦法接受委託清除、處理醫療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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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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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罰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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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