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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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指取得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輔導設置文件,接受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以接受醫療機構委託清除、處理醫療廢棄物之機構。
- 2.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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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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