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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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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輔導設置文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及第二項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二、廢棄物處理技術人員未能執行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者繼任,其技術人員離職時,其代理人接任或新任技術人員接任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三、除前兩款規定外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經准後始得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文章中,我無法找到有關於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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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輔導設置文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