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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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輔導設置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名稱、組織及地址。 二、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處理技術人員姓名。 四、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處理方法。 五、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設置地點。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2.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如委託代操作、營運者,其輔導設置文件登記事項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委託代操作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委託代操作機構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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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