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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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設置條件如下: 一、從事一般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置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一般及有害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置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 2.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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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