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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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但專科醫師應檢具者,為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四、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師證書。但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得免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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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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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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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