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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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 一、醫學課程。 二、醫學倫理。 三、醫療相關法規。 四、醫療品質。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超過十八點者以十八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團體,或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審查認定。 兼具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近之醫學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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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8條規定了醫師在執業期間應接受的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要求。根據這個規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特定課程,包括醫學課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等,並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同时,兼具多重醫師資格者在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对于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应予採認,并且对于性质相近的醫學課程積分,也可以相互認定。 參考資料: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舉例:某名醫師在接受繼續教育時,完成了相關的醫學課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等課程,并且也參加了性別議題之課程。这些課程所獲得的積分能夠作為繼續教育的要求,並且對於兼具多重醫師資格者的資格申請有相應的影響。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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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