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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 一、醫學課程。 二、醫學倫理。 三、醫療相關法規。 四、醫療品質。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超過十八點者以十八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團體,或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審查認定。 兼具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近之醫學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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