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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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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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醫師若要申請復業,應該向原本發給執業執照的機關辦理手續,並檢附原執業執照。這表示醫師要重新開始執業,需要向原先發照的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以確保合法執業。 參考資料: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行政院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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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