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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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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醫師若要申請復業,應該向原本發給執業執照的機關辦理手續,並檢附原執業執照。這表示醫師要重新開始執業,需要向原先發照的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以確保合法執業。 參考資料: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行政院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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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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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7 條規定:「醫師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