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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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醫師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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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醫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而當執業執照損壞時,則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是根據《醫師法》制定的具體執行規定,依法規定的程序與時限,進行補發或換發執照。例如,如果醫師執業執照因不慎滅失或遺失,就應按規定提出相關文件並支付費用,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執照。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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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