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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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救護業務,得在醫院直昇機飛行場降落。
- 2.醫院直昇機飛行場依當時狀況不適合直昇機起降或醫院無直昇機飛行場,在鄰近直昇機飛行場或機場起降時,當地消防局救護指揮中心應派遣救護車接送。但空中轉診或移植器官之緊急運送,由原申請醫院協調送達地之醫院派遣救護車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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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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