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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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時,除駕駛員外,至少應有一名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
- 2.前項空中救護人員,應具有下列各款之一之資格: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 四、中級救護技術員。
- 3.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轉診,第一項之空中救護人員,依病人病情需要,得由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隨機救護,或協調接受轉診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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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在執行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時,除駕駛員外,必須至少有一名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空中救護人員必須具有醫師、護理人員、高級救護技術員或中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中的一項。此外,根據第3項的規定,當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轉診時,根據病人病情的需要,申請空中轉診的醫院可以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隨機執行救護,或者協調接受轉診的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為之。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救護直昇機執行緊急醫療救護管理辦法》,救護直昇機在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並確保有足夠合格的空中救護人員參與。例如,若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協助空中轉診的情況,必須符合病人病情的需要,並在合理範圍內進行協調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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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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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