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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時,除駕駛員外,至少應有一名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
  2. 前項空中救護人員,應具有下列各款之一之資格: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 四、中級救護技術員。
  3.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轉診,第一項之空中救護人員,依病人病情需要,得由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隨機救護,或協調接受轉診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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