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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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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診治醫師應填寫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如附表一)及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如附表二)。
  2. 2.進行腦死判定之醫師應共同簽署腦死判定檢視表(如附表三),並由原診治醫師據以出具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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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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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腦死判定準則第 13 條規定:「原診治醫師應填寫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如附表一)及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腦死判定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