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腦死判定準則 第 13 條

  1. 原診治醫師應填寫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如附表一)及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如附表二)。
  2. 進行腦死判定之醫師應共同簽署腦死判定檢視表(如附表三),並由原診治醫師據以出具死亡證明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