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準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腦幹反射測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始得判定為腦幹反射消失: 一、頭-眼反射消失。 二、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三、眼角膜反射消失。 四、前庭-動眼反射消失。 五、對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布範圍內,未引起運動反應。 六、插入導管刺激支氣管時,未引起作嘔或咳嗽反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腦死判定準則第 7 條的詳細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腦死判定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