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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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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腦死判定檢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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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依序進行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
因頭部外傷致臉部重創、頭圍太小等特殊情況,致無法完成或不能確定前項測試結果者,應進行其他測試,或必要時佐以儀器進行輔助測試,並於
第十三條第二項
之附表三,載明其理由及測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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