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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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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行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之前,應經觀察,其觀察期間如下: 一、罹病原因為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者,應觀察十二小時。 二、罹病原因為腦部受損且有藥物中毒之可能性者,應逾藥物之半衰期後,再觀察十二小時。 三、藥物種類不明者,至少應觀察七十二小時。
  2. 2.使用人工呼吸器者,於前項觀察期間內,應持續呈現深度昏迷至觀察期間屆滿昏迷指數仍為三,且無自發性運動、去皮質或去大腦之異常身體姿勢及癲癇性抽搐,始得進行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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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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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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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腦死判定準則第 5 條規定:「進行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之前,應經觀察,其觀察期間如下: 一、罹病原因為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腦死判定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