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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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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科護理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之日期、地點與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甄審日一個月前公告之。
  2. 2.前項甄審,包括筆試及口試。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之效期保留二年。
  3. 3.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算平均六十分,且每一科目成績皆達五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4. 4.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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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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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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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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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1 條規定:「專科護理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之日期、地點與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