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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科護理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之日期、地點與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甄審日一個月前公告之。
  2. 前項甄審,包括筆試及口試。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之效期保留二年。
  3. 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算平均六十分,且每一科目成績皆達五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4. 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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