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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專科護理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護理師證書。
  2. 前項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科別。 二、證書字號。 三、姓名、性別。 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出生年月日。 六、證書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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