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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科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2. 前項更新,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完成第十七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但有特殊理由,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准者,得於其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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