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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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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科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2. 2.前項更新,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完成第十七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但有特殊理由,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准者,得於其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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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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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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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6 條規定:「專科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前項更新,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