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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專科護理師證書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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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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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前項更新,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完成
第十七條
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但有特殊理由,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
核
准者,得於其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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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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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甄審作業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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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專科護理師證書及更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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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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